对销项税额的检查,应侧重查证有无帐外经营、瞒报、迟报计税销售额、混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错用税率等问题。
检查基本方法见附件1。
第十一条 经稽核、检查核实的一般性偷骗税问题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及现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责成纳税人进行相关的帐务调整(具体调帐方法见附件2)。对偷骗税数较大、情节较严重、涉及地域范围较广的偷骗税案件应及时移送专案稽查。
第十二条 经增值税检查查实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文书形式反馈给二级稽核。
第十三条 《未申报纳税人清单》、《申报错误更正通知》、《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增值税待查对象通知》、《增值税待查对象特急通知》的样式及内容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增值税检查基本方法
一、瞒报计税销售额的检查。应对下列问题运用帐证核对法逐项查证:
(一)发票上填开的销售额与有关收入帐户中的记录是否一致;
(二)有无计税销售额记入往来帐户问题;
(三)有无将计税销售额或差价记入“应付福利费”、“投资收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帐户,逃避纳税的现象;
(四)以物易物有无不反映销售而只办理存货之间转帐的问题;
(五)有无发生销售不反映销售额,而是以“生产成本”、“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帐户以及资金帐户或往来帐户对转的问题;
(六)有关收入帐户的红字冲销记录有无证明业务确实发生的证据;
(七)视同销售业务不申报纳税。检查“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等帐户的借方记录,核对会计凭证,查明视同销售是否按规定申报了计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二、迟报计税销售额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