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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2月11日 实施日期:1999年2月11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5日 财税字[199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继续给予农村信用社减免税照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199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7%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000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农村信用社在税率调整后,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分继续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新增的部分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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