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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失效]

  5.1.1 交易业务数据主要包括交易数据、清算数据及其它相关数据。
  5.1.2 应建立交易业务数据管理制度,对交易业务数据实施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
  5.1.3 电脑中心设置数据库管理员岗位,对交易业务数据实行专人管理。营业部信息技术人员不得拥有数据库管理员操作口令。
  5.1.4 营业部信息系统内应保存一年以上的交易业务数据。
  5.1.5 电脑中心应建立营业部交易业务数据映象并定期和不定期与营业部交易业务数据进行核对,防止使用过程中产生误操作或被非法篡改。
  5.1.6 数据备份:
  (1)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必须制作数据的备份并异地存放,保证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
  (2)交易业务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0年;
  (3)备份的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由营业部计算机信息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同数据保管员进行数据的交接。交接后的备份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管;
  (4)数据保管员必须对备份数据进行规范的登记管理;
  (5)备份数据不得更改;
  (6)备份数据保管地点应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5.1.7 数据保密:
  (1)数据不得泄露,禁止外借;
  (2)数据应仅用于明确规定的目的,未经批准不得它用;
  (3)无正当理由和有关批准手续,不得查阅客户资料。经正式批件查阅数据时必须登记,并由查阅人签字;
  (4)保密数据不得以明码形式存储和传输;
  (5)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数据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5.1.8 交易业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节 系统数据
  5.2.1 系统数据主要包括数据字典、权限设置、存贮分配、网络地址、硬件配置及其它系统配置参数。
  5.2.2 应制定系统数据管理制度,对系统数据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系统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漏、丢失与破坏。
  5.2.3 设置系统管理员岗位,对系统数据实行专人管理。
  5.2.4 系统数据不得泄露。
  5.2.5 电脑中心应保存营业部的系统数据,并定期进行核对。

第六章 技术事故的防范与处理

  第一节 技术事故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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