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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失效]

  4.2.1 营业部应用软件包括营业部证券交易业务处理系统、信息揭示与分析系统及其它业务处理系统等。
  4.2.2 营业部交易业务处理系统必须具有如下特性:
  (1)自动记录全部操作过程;
  (2)关键数据不得以明码存放;
  (3)无法绕过应用界面直接查看或操作数据库;
  (4)系统管理与业务操作权限严格分开;
  (5)防止异常中断后非法进入系统;
  (6)提供超时键盘锁定功能;
  (7)交易业务数据在通信网络上以加密方式传输;
  (8)应存储一年以上完整的系统运行记录与交易清算记录;
  (9)提供系统运行状态监控模块;
  (10)提供数据接口,满足稽核、审计及技术监控的要求;
  (11)其它有助于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的功能特性。
  4.2.3 信息揭示与分析系统必须保证信息揭示的完整、准确、及时。
  第三节 软件管理
  4.3.1 应用软件在开发或购买之前应正式立项,成立由技术人员、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的项目小组并建立软件质量保证体系。
  4.3.2 根据应用系统对安全的要求,同步进行安全保密设计。
  4.3.3 软件开发过程应符合GB/T8566-1995《信息技术软件生存期过程》。
  4.3.4 开发维护人员与操作人员必须实行岗位分离,开发环境和现场必须与生产环境和现场隔离。软件设计方案、数据结构、加密算法、源代码等技术资料严禁流入生产现场、散失和外泄。
  4.3.5 应用软件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内部评审,确认系统功能、测试结果和试运行结果均满足设计要求,技术文档齐全,并经证券经营机构分管领导批准。
  4.3.6 应规定软件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权限。
  4.3.7 软件使用人员应经过适当的操作培训和安全教育。
  4.3.8 建立应用软件的文档管理制度、版本管理制度及软件分发制度,防止软件的盗用、误用、流失及越权使用。
  4.3.9 证券经营机构下属营业部应使用统一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4.3.10 营业部信息技术人员不得擅自进行软件维护和系统参数调整。
  4.3.11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应用软件的非法修改。

第五章 数据管理

  第一节 交易业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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