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房应采用独立的工作地和防雷保护地。工作地和防雷保护地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0米;
(2)工作地的接地电阻应小于4欧姆,防雷保护地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欧姆;
(3)各类通信线路和设备宜增加相应的防雷设施。
3.1.4 机房环境
(1)机房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不间断电源放置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
(2)机房的操作间与设备间应作分隔,布局应有良好的人机工作环境,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机房宜安装独立空调设备;
(4)机房应有防火、防潮、防尘、防盗、防磁、防鼠等设施;
(5)机房应配置备用应急照明装置。
第二节 远程通信
3.2.1 证券经营机构与所属营业部之间必须建立可靠的通信线路联接。
3.2.2 营业部与交易所之间的通信联接必须安全可靠。
3.2.3 重要通信线路必须建立后备线路。
3.2.4 通信线路接口部分应采取防止非法进入的安全措施。
3.2.5 通信设备应具有防干扰、防截取能力,具有加密传输功能。
3.2.6 通信设备应建立设备备份。
第三节 计算机设备
3.3.1 服务器
(1)服务器应具有充分的可靠性和充足的容量;
(2)服务器应具有一定的容错特性,宜采用镜像、阵列、双机、群集等容错技术;
(3)服务器应有备品备件。
3.3.2 工作站
(1)工作站应具有良好的性能及可靠性;
(2)除计算机机房外,一律使用无软驱或光驱等可卸存储装置的网络工作站;
(3)重要工作站应有冗余备份。
3.3.3 数据存储设备
(1)应配备安全可靠的数据备份设备;
(2)交易业务数据的存储应采用只读式数据记录设备。
第四节 局域网络
3.4.1 布线系统设计可参照CECS72:97《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在现行技术条件下,不宜继续使用同轴细缆。
3.4.2 网络结构应合理可靠。
3.4.3 网络设备应兼具技术先进性和产品成熟性。
3.4.4 网络设备应有冗余备份。
3.4.5 通信速率应保证正常业务开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