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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八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失效]

  六、重要信息是指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七、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其他与发行、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
  八、律师的责任在于恪尽职守,对招股说明书中所载全部重要信息进行验证,若有遗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律师有责任对确认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上述资料是否足以证明重要信息的真实、准确进行审查,若有疏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必须配合律师的验证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回避。但确认人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确认工作。
  十一、确认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若无上述资料的,确认人应当直接进行确认,并对重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十二、未经确认的重要信息不得写入招股说明书。
  十三、某一重要信息同时涉及几个确认人的,所有相关机构或个人应对同一事实进行确认。
  十四、若重要信息涉及到本准则正文列举以外的其他确认人的,律师必须同时向其他确认人进行验证。
  十五、验证笔录应由有关确认人签署。
  十六、为了维护验证笔录的严肃性,律师应待招股说明书正式签署后,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正式上报时,方可出具验证笔录。报送证监会的验证笔录应当是经二名以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正式文本。
  十七、发行人申报材料上报后,若对招股说明书有任何改动,必须立即通知律师,律师需对改动的内容进行重新验证,并将其如实反映在验证笔录中。
  十八、本准则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十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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