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3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3月6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八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
(1998年3月30日 证监发字〔199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国务院有关问题:
为了更好地发挥律师在股票发行、上市工作中的作用,合理划分发行人律师与主承销商律师的职责,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我会制定了《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现予发布。请督促主承销商聘请律师从事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费用由主承销商支付,但应严格控制收费标准。今后,凡企业公开发行、上市,必须报送由主承销商律师出具的验证笔录,无需再报送主承销商律师法律意见书。
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主承销商从事A股承销工作,其所聘请的律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出具验证笔录。
三、验证笔录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需具备的法定文件之一。
四、验证笔录是主承销商律师(以下简称律师)对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进行验证的记录。制作验证笔录的目的在于保证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五、验证笔录的结构由重要信息、依据或确认、确认人三部分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