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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5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8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8年3月17日 证监〔19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等城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股票发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B股、H股企业发行A股的问题
  为了给股份公司规范运作创造有利条件,原则上发行B股或H股的企业不再发行A股,发行A股的企业不再发行B股或H股。特殊情况除外。
  二、关于同一集团原则上不得设多个上市公司的问题
  为了便于股份公司规范运作,避免同业竞争和过多的关联交易,克服上市公司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同一集团内原则上不得设立多个上市公司。
  三、关于主营业务突出的界定标准问题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各地、各部门推选的企业必须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突出的具体标准是公司主营业务(指某一类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关于资产评估及评估结果确认问题
  为了简化程序,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在预选阶段暂不要求确认,待准备正式申报材料时,再办理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手续。被兼并企业被兼并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因此,企业申报材料中可以不提供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关于募集资金的使用问题
  为了保证募股资金的合理使用,原则上不允许将募股资金用于收购本公司发起人的资产,以防止上市公司主要发起人通过向上市公司出售不良资产来套取募股资金,侵犯中小股东利益。
  六、关于报送预选企业的问题
  为了维护预选企业审核工作的正常秩序,地方政府或部门已出文报送我会审核的预选企业,除经审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以外,不得再出文撤回或更换。
  七、关于兼并亏损企业的方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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