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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发布《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五)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六)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有关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八)公司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九)公司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十)公司预期的B股增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不低于该公司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值;
  (十一)本次B股增资发行后,外资股在总股本中所占比例未超过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限定的比例;
  (十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公司增资发行B股,股东大会在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增资发行B股股份数额;
  (二)发行价格的确定原则或限制性条件;
  (三)本次增资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四)对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增资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和要求。
  公司董事会应将上述授权事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并保证全体股东有充分行使表决权的机会。
  第四条 股东大会就增资发行B股授权董事会进行具体发行安排的,董事会可以在授权范围内自行决定本次增资发行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行价格和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修改,以及筹资使用计划等事宜。
  第五条 公司增资发行B股,可以制作简要的信息备忘录或其他形式的招股说明材料。简要招股说明材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增资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总额、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筹资额、发行价格确定时公司股票市价;
  (二)本次增资发行筹集资金用途说明;
  (三)本次增资发行的承销机构及其它有关中介机构名称、发售方案及发售原则;
  (四)公司经营状况自最近一次公开披露文件(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市、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公告以来发生的重大变化;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增资发行B股,采取向单一特定对象发售,包括由证券经营机构一次性买断包销的配售方式的,可以不制作信息备忘录或其他形式的招股说明材料,但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有关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在增发股份上市后五日内,将本次B股发行、承销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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