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对于支付危机风险严重、资不抵债、有严重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股东无力承担损失或无力注入资金的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商得地方政府同意后,依法实施行政关闭,并指定金融机构托管、清算。实施行政关闭的具体方案,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和地方政府共同提出,报总行核准。
被关闭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三)其他债务。
清偿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条 对于支付风险严重、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若股东放弃救助,或被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关闭后,发现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且债权人不同意调解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在处理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后,应形成专门的档案材料。其中,对于按接管、兼并、关闭和破产方式处置的,应复制装订成册后,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出现严重支付风险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其应负的责任,分别记入其任职资格档案。对于那些对造成风险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不论其是否构成犯罪,均应宣布其为一定时期或终生禁入金融机构的人员。在禁入期限内严禁任何金融机构录用。
对于不属在其任职内造成的支付风险,并及时向人民银行如实报告支付风险情况,密切配合人民银行的监管工作,在化解支付风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可建议其上级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记入其任职资格档案。
第三十条 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可依据本暂行办法,结合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类别、特点、风险程度及表现形式,制订分类的支付风险的处置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______________支付能力测算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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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实际数│1个月测算数 │3个月测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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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期偿债资金来源: │ │ │ │
│构成 │ │ │ │
│1.现金 │ │ │ │
│2.备付金存款(不含存款准备金)│ │ │ │
│3.可收回存放同业 │ │ │ │
│4.可收回拆放同业 │ │ │ │
│5.本期可收回的贷款 │ │ │ │
│6.可变现的各类投资 │ │ │ │
│7.可变现的其他资产 │ │ │ │
│8.其他资金来源(列明细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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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本期应付债务: │ │ │ │
│构成 │ │ │ │
│1.储蓄存款 │ │ │ │
│2.单位存款 │ │ │ │
│3.中央银行借款 │ │ │ │
│4.同业拆放 │ │ │ │
│5.同业存放 │ │ │ │
│6.应兑付本机构债券 │ │ │ │
│7.应付汇差 │ │ │ │
│8.其他应付款(列明细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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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支付能力: │ │ │ │
│C=A-B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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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以法人为单位填报,并由行长(主任)签字盖章。
2.支付能力为负值时,表示出现支付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