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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章 金融机构支付风险的监控与救助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应督促辖内金融机构及时上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结果及支付能力测算表,并根据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各项指标值及支付能力变化情况,确定相应的支付风险状况。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对于辖内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主要指标达不到中国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要求,但没有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情形且无支付缺口的,应列为支付风险关注对象,并及时向其发出“支付提示书”,要求其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中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对辖内金融机构已经出现支付缺口,或者虽未出现支付缺口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列为严重关注对象,并及时向其发出“支付风险警告书”,要求其立即上报化解支付风险的对策措施报告,并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比例执行情况、支付能力测算表。
     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
  (一)─────────≤15%
     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
        存款准备金+备付金
  (二)────────────────≤13%
     各项存款期末余额(不含委托存款)
     不良贷款期末余额
  (三)────────≥30%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
     (同业拆入+同业存放)-(拆放同业+存放同业)
  (四)───────────────────────≥5%
        各项存款期末余额(不含委托存款)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可以根据严重关注对象的风险程度,进一步增加要求报告的内容及频率。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对于被列为严重关注对象且支付缺口较大的金融机构,应立即派员进行现场检查。其中对城市商业银行、设在市区内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的检查,由人民银行地(市)或省级分行组织进行,对县(市)商业银行和县内需乡信用社的检查,由人民银行县支行或地(市)分行组织进行。人民银行分支行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书面函请当地政府从审计、财政、税务、工商、监察等部门抽调人员参加。现场检查报告应在报送上级行的同时抄报当地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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