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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失效]

  四、商业银行既要加强信贷管理,又要不断改进金融服务,更好地支持经济发展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贷款通则》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贷款质量监测指标体系,根据分支行经营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分支行的贷款和授信额度审批权限。认真推行审贷分离制度,按照权责对称的原则,明确岗位职责。逐步减少信用放款,提高抵押贷款和贴现的比重。各商业银行总行要按季汇总、分析、考核贷款质量指标,并在季后三周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各商业银行要依据金融法规,自主审查和发放贷款,在增收节支基础上增加盈利。但是,也要防止片面追求利润而背离国家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放松对国家重点建设的支持,更不可运用信贷资金从事违法经营。
  对存款不足的中西部地区合理的贷款需求,各商业银行总行要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原则积极调度资金给予支持。各商业银行总行要适当集中大额贷款审批权,同时,也要兼顾中小企业的合理贷款需求。
  对各商业银行目前发放的专项贷款,进行全面清理。1997年底以前经国务院批准已经安排的专项贷款,如煤炭转产贷款、三峡联营贷款、农村小水电贷款、乡镇供水贷款和森工贴息贷款等,继续按原计划执行完毕;1998年起,经国务院批准确需安排的专项贷款,纳入特定贷款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贷款,由各商业银行根据信贷原则自主决定是否继续安排,需要继续发放的贷款,要按规定计收利息。
  五、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及时有效地调控全国信贷总量与结构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确定的经济发展、物价控制目标和影响货币流通的各种因素,确定全年各层次货币供应量的增长目标,编制社会信用规划和基础货币规划,提高金融宏观调控的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按月监测全国各层次货币供应量以及商业银行的贷款变化,及时分析出现变化的原因,综合运用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和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及时调控基础货币,保持贷款适度增长,避免货币供应过多或不足,维护币值稳定。
  进一步协调本外币政策,在充实国家外汇储备、稳定人民币汇率的同时,改善基础货币的调控能力。
  六、加强领导,密切合作,做好宣传,保证改革平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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