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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有利于准确摸清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的数量和资产状况,保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全面彻底。
  (二)有利于促进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促使集体企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消除发生产权纠纷的隐患,维护各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四)有利于推动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维护经济正常管理秩序。
  二、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工作范围
  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凡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城镇集体企业,但资本来源主要为个人或国有企业(单位)投资、合资、合作,其现有财产构成不属于集体性质为主,采取上交一定管理费(挂靠费)名义上由有关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管理、委托管理或“挂靠”管理等企业,均属此次清理甄别工作的范围。其包括:
  (一)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或个体)的企业。
  (二)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国有的企业。
  (三)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投资者共同投资举办和经营的个体联营或合伙企业。
  (四)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非国有经济与国有企业或单位投资举办的国有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
  (五)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已名存实亡,有关“挂靠”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督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仍对其承担管理责任的企业。
  (六)登记注册为集体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挂靠”社会团体或经营单位。
  (七)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因原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撤销、合并、变更或划转其它单位临时“代管”的“挂靠”企业。
  (八)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其财产关系不清的各类“民营”等企业,以及其它类型的“挂靠”企业。
  三、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主要任务
  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经贸、税务等部门组织进行清理甄别“挂靠”集体的工作时,要认真完成下列工作任务:
  (一)明晰财产归属。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在初步判定企业性质后,要按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有关规定,对资本来源及现有财产的产权,各投资者应占有的份额,或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在“挂靠”企业中的投资、借款的数量予以具体明确,要查清“挂靠”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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