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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扣用于投机倒把活动的运输工具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查扣用于投机倒把活动的运输工具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45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案件时能否扣留用于投机倒把活动的运输工具的请示》(豫工商字〔1998〕第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案件时,对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工具的,可以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及其《施行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扣留该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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