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纺织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的指导,与纺织部门密切配合,抓好试点,总结经验。要把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点,优先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转业转岗培训等方面的服务。职业介绍机构设专门服务窗口,有专人负责,与纺织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尽快实行计算机联网。要加强对纺织行业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帮助其了解就业形势和政策,转变观念,树立自强自立、竞争就业的意识。要指导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招工标准和条件,尽量多地招用纺织行业下岗职工。劳动部门要对纺织行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的再就业服务。
七、大力开展转业转岗培训。贯彻落实
劳动部《“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劳部发〔1998〕36号),把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作为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劳动部门、纺织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纺织行业下岗职工的培训需求情况进行调查,普遍开展职业指导,根据市场需求和其特点,确定培训项目,制定培训计划,着力开展适应性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可以对准备自谋职业,特别是有创办小企业意向的职工,开始创业能力培训。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设施和师资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培训工作,要将再就业培训计划与分流安置计划相街接,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措施和办法。劳动部门要指导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学校,积极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优先对纺织行业下岗职工提供培训服务。所需费用,应从职工教育费中支付,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培训,可从拨付给中心的有关费用中支出。
八、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有压锭任务的困难企业,按照《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下岗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九、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政府救助、企业内部退养的办法,解决部分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有压锭任务的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问题。所需经费由政府、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各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机构全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