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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三条 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与销售者、生产者订立修理合同,承担产品修理业务的修理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
  (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
  (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
  (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
  (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
  (七)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三)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
  (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
  (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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