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3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内贸易部 机械工业部 农业部关于
印发《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质〔1998〕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物资厅(局)、机械厅(局)、农业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印发你们。请各地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认真贯彻实施。
列入本规定的农用运输车暂缓执行本规定。暂缓期间,依照《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修理更换退货。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一)适用本。
未列入附件一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