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1999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2月9日 实施日期:1999年3月1日)废止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1998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
和《特定产品目录》的通知
(国经贸机〔19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现将1998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印发你们,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1997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2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