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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化工、有色企业自备车租用费标准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化工、有色企业
 自备车租用费标准的复函
 (1997年11月28日 计价管[1997]2374号)


化工部、有色总公司:
  化工部《关于调整化工企业自备罐车租赁费意见的函》(化财发[1997]594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调整有色企业自备罐车租费的报告》(中色财字[1997]0474号)均悉。鉴于近几年酸碱等罐车购置价格和维修成本上升,并考虑与《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中的有关价准相衔接,经研究,同意调整化工、有色企业自备车租用费标准。调整后的租用费标准为:铝氧罐车5元/吨·日;酸碱罐车4.5元/吨·日;铝罐、衬胶罐及塑料罐车6元/吨·日;不锈钢及高、中压罐车12元/吨·日;自翻车4元/吨·日;棚车、敞车及平车3.5元/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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