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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国际电话实行分时段计费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国际电话实行分时段计费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计价费(1997)24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邮电管理局:
  国际电话分时段计费是世界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办法。为促进我国国际电话业务的发展,从今年8月份开始,我国在北京、上海两地试行国际电话分时段计费,从试行的情况看,实行国际电话分时段计费,减轻了用户负担,对国际电话业务的发展起了明显地促进作用。为此,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国际电话分时段计费办法。港澳台电话维持现行计费办法不同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时段计费的范围。分时段计费办法适用于固定电话的国际有权用户发生的国际直拨电话及电信营业窗口、宾馆饭店等受理的国际直拨电话。公用电话、移动电话及国际漫游暂不实行分时段计费。200卡、300卡、IC卡、磁卡、投币电话及中国付费的来向业务因技术条件限制,不实行分时段计费。
  二、分时段计费的具体标准。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7时至21时,按现行国家规定标准计费;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21时至24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7时至24时,按标准价的80%收费;每日0时至7时,按标准价的60%收费。
  三、除港澳台电话继续执行节假日优惠20%的规定外,原规定国际电话节假日20%的优惠停止执行。
  四、实行分时段计费的国际电话一次连续通话跨不同计费时段的,应按不同时段的标准分别计费。
  五、各邮电管理局要及时、准确地调整和修改计费程序,各级物价部门对计费装置的调整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国际电话分时段计费办法的贯彻执行。在执行分时段计费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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