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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印发《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由于各地情况差异很大,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希望各地挖掘潜力,广开思路,根据《暂行办法》,参照我国户籍管理及地方性流动人口管理政策,认真总结经验,从实际出发,制定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具体实施办法。在实施《暂行办法》的过程中,有什么困难、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公  安  部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日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流动儿童少年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流动儿童少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少年是指6至14周岁(或7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
  第三条 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外流。凡常住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在常住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常住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可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 流入地人民政府应为流动儿童少年创造条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具体承担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应保证完成其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有条件的地方,可执行流入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流入地人民政府要互相配合,加强联系,共同做好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公安派出所应建立流动儿童少年登记制度。流入地中小学应为在校流动儿童少年建立临时学籍。
  第六条 流动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按流入地人民政府规定,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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