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宣布废止<国家教委关于在九十年代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实施意见>等规章、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30日)废止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印发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基[19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积极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我们在六省、市试点工作基础上,制定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重要意义。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我国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日趋突出,并已成为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的一个难点和社会关注的问题。流动儿童少年能否就学,关系到《
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和全体儿童少年教育平等权利的保障,关系到“普九”目标的实现和全民族素质的提高。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已成为义务教育深入发展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特别在流动人口聚居的重要地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动员,使《暂行办法》家喻户晓,让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重要意义深入人心。
二、在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涉及面广,需要强化政府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由教育、公安、工商、劳动、物价、财政等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多层次、多渠道加以解决。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联系,教育部门主动向公安机关了解有关流动儿童少年的情况,公安机关积极向教育部门提供有关情况。常住户籍所在地与流入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联络,共同做好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工作。对于流动儿童少年就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部门要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大局出发,认真对待,积极研究解决。
三、加强对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管理工作。各地要把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作为流动人口综合管理中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发挥社区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情况熟悉、联系广泛的优势,在受教育者与教育部门之间架起“桥梁”。要依照《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方便入学。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流入地管理为主。在流动儿童少年集中的地方,大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尤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要进一步挖掘学校潜力,明确借读标准,完善借读手续,规范收费标准,使“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的要求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