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按要求对申报材料作出修改或补充后,由上市公司部或国际业务部对公司的配股资格提出审核意见。扣除公司修改材料和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违规嫌疑进行调查的时间,上市公司部或国际业务部的审核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4.配股审核委员会审议
公司申报材料经上市公司部或国际业务部审核合格后,提交由中国证监会有关部室负责人组成的配股审核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将在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方式表决。表决通过的,方可批准其配股;有疑问的,委员会将作出暂不表决的决定,由上市公司部或国际业务部将委员会的意见反馈给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要求公司继续修改、补充材料或履行有关的法律程序;表决未获通过的,由上市公司部或国际业务部以正式文件的方式通知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上市公司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通不过的,不批准其配股申请。
5.配股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按程序核发准予实施配股的批文。
三、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发行审核程序
B股发行审核分为预选和审批两个阶段。
(一)预选阶段
1.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推荐
申请发行B股的企业,应首先向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根据《
公司法》和《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以下简称
《B股规定》)进行初选并出具意见后,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2.中国证监会确定预选企业
中国证监会收到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的推荐材料后,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发行B股的预选企业(发行面值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须由中国证监会报国务院审批),并将结果通知有关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
(二)审批阶段
1.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初审
企业在接到被列为B股预选企业的通知后,应聘请中介机构按
《B股规定》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作发行申报材料。发行申报材料由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报送中国证监会。
2.中国证监会国际业务部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