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受理申报材料
发行部对符合《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标准格式》要求的企业,受理其正式申报材料,登记受理时间,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
3.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
发行部根据《
公司法》、
《股票条例》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反馈意见。企业和中介机构按照反馈意见修改材料后,送发行部验证确认。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虚假等违规嫌疑的,中国证监会将组织调查。扣除企业修改材料和调查企业的时间,发行部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4.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
企业申报材料经发行部审核合格的,将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代表、社会有关专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人员组成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将在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发审委表决通过的,方可批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有条件表决通过的,该企业申报材料须根据发审委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经修改符合要求的,方可批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否决的,该企业申报材料退回有关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
5.发审委审议通过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企业股票发行的具体时间,按程序核发准予公开发行股票的批文。
二、配股审核程序
配股审核分为五个步骤:
1.地方政府初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有关配股的决议后,须聘请中介机构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报材料,报公司所在地政府初审。地方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送中国证监会。
2.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或国际业务部受理申报材料
上市公司部或国际业务部对符合《上市公司配股申报材料的标准格式》,且申报材料齐备、制作符合要求的,受理其申报材料,通知公司和主承销商,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
只发行A股的公司,配股申报材料由上市公司部负责受理;只发行B股的公司,配股申报材料由国际业务部负责受理;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公司,由上市公司部负责受理。
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或国际业务部审核
上市公司部或国际业务部根据《公司法》、
《股票条例》、《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规和文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配股的公司和主承销商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