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政府名义就有关企业境外上市向境内、境外机构出具承诺函或类似函件。有特殊情况的,应事先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
五、严禁中方驻外人员利用内幕消息在境外股市违法、违规牟利。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应遵守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严禁中方驻外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凡涉及境内的资产经营和业务活动,应遵守境内的有关法律法规。各地区、各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消息泄露,严禁境内参与决策人员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境外第三方进行内幕交易;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对泄露内幕消息及进行内幕交易的驻外人员严加惩处。
六、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若发生重大变动,对中资控股地位有影响的,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在事后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时间要求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各地区、各部门应督促有关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将所属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每年的年报在其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附件:
一、已上市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补报材料内容要求
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上市或注资事后备案材料内容要求
三、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发行上市或注资总结材料内容要求
附件一:
已上市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补报材料内容要求
一、国内股权持有单位报告
二、公司发行上市及注资等活动的有关法律文件
1.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申请及地方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批复;
2.外经贸部同意公司设立的批复、公司的注册证书、公司章程;
3.境内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政府部门有关公司发行上市向境内、境外机构所作的承诺函或其他类似文件(如有);
5.若属买壳或分拆上市,应报送有关收购或分拆的申请及批复;
6.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关于境外中资机构股权管理的规定;
7.历次注资的申请和批复情况,涉及境内资产转移的有关审批文件。
三、公开披露材料
包括公司的招股书(若属买壳上市,请报送有关收购公告),历次注资、扩股、分拆上市的有关公告,公司历年年报等。
四、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补报情况统计表1
五、要求
以上材料需在1998年3月31日以前报送中国证监会,所有材料应采用A4纸张装订成册,一式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