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有限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意见的复函(摘要)
(1998年2月6日 证监函〔1998〕13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及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以现汇出资、增量投入方式,与境内企业设立合资企业,如果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持有合资企业的股份超过50%(含50%),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按照隶属关系事先征得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国务院证券委审批。
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以现汇出资、增量投入方式,与境内企业设立合资企业,如果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持有合资企业的股份低于50%(不含50%),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不须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国务院证券委审批,但应由有关省市和部门进行审批,事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