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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业务部关于中资参股企业在港上市有关问题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业务部
 关于中资参股企业在港上市有关问题的函
 (1997年8月28日 国际业务部〔1998〕12号)


××律师事务所:
  你所1997年7月3日《关于中资参股企业在香港上市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仅就来函所述情况,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来函所述情况如属实,则所述公司在香港上市,不适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有关须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规定。
  香港中资公司将来若拟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按照国内的有关规定另行履行审批手续。
  附:来函所述案例:
  有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在香港上市,该上市公司由外商(中国华侨在香港设立的有限公司)绝对控股。另有两家香港中资企业对其参股,所持股份总共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该两家香港中资企业对上市公司的参股行为通过有关的投资、收购实施,且该等应在中国境内履行的投资、收购行为均按照中国法律在1997年6月20日之前完成并取得政府有权机构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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