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核准中国工商银行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
(1998年2月24日 证监基字〔1998〕3号)
中国工商银行:
你行报送的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申报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行基金托管人资格。
二、你行在担任依法批设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时,须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你行须严格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报告,并随时报告重大业务活动情况,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