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纺机专项进口关键零部件适用税率的通知
(1998年2月12日 税委会[1998]2号)
海关总署:
为适应当前改革开放新形势,加快纺机专项引进项目的国产化步伐,鼓励纺织企业使用国产纺机,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国家批准的纺机专项中整机国产化率未达到40%的纺机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若在当年列入暂定税率目录,按当年暂定税率征税。
附:纺机专项项目及承担企业名单
抄送:财政部、中国纺织总会、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
附:
纺机专项项目及承担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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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项目 │ 承担企业 │ 主要进口海关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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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络筒机│上海二纺机 │上海海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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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纺机厂 │青岛海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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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气织机 │咸阳纺机厂 │西安海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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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中纺机 │上海海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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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梭织机 │南飞纺机公司│上海海关、南昌海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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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梳联合机│郑州纺机厂 │郑州海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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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梳机组 │上海纺机总厂│上海海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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