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火灾统计工作的通知
(1996年8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自1990年1月《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的火灾统计工作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但是,由于火灾统计网络不够健全,对火灾统计工作进行不恰当的行政干预,人为压低火灾次数及损失额,造成火灾统计不实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仍很严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和改进火灾统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加大统计监督力度,切实做好纠正火灾统计不实的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火灾统计责任范围,对当地火灾的发生数及损失情况认真组织核实。从1997年起,各消防总队要直接参与特大火灾损失额的核实;市(地)消防支队要直接参与火灾损失额的核实。每年各消防总队要组织两次以上的火灾工作检查,公安部对各地的火灾统计和工作情况也将随时组织抽查,公安部对各地的火灾统计和工作情况也将随时组织抽查,对发现的故意漏报、瞒报、迟报火灾信息的行为要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二、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火灾统计队伍的建设。各消防总队、消防支队要配备专职火灾统计干部,县(区)公安机关的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指定专人负责火灾登记与核查工作。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保持火灾统计干部的相对稳定,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地(市)以上公安消防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火灾统计人员业务培训,以适应新时期火灾统计工作的需要。
三、为了便于基层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上报火灾,我部将《火灾报告表》由过去的28个登记指标精简为14个,其指标代码改为明码标注(见附件),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该表由基层公安消防部门(未设消防部门的由治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填报;市、县(区)公安消防部门(治安部门)要下大力量抓好火灾统计的源头工作,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严格执行火灾统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火灾报告制度、程序和奖惩办法,认真审核每张《火灾报告表》,确保报表质量,并按规定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