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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监察部关于1998年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监察部关于1998年执法
 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监发[199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各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城市、沿海开放城市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现将《监察部关于1998年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监察部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监察部关于1998年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

  199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各项任务的第一年。各级监察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反腐败工作会议的要求,以更大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坚持不懈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同时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国家和政府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为保证党和国家重大改革决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保证政令畅通,发挥积极作用。
  1998年要以开展整顿金融秩序执法监察为重点。金融是国家经济的命脉,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是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监察机关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总体部署、分年实施的办法,针对金融秩序混乱、内部监管不力等问题,有重点、分阶段地开展整顿金融秩序执法监察。一是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邮件 通知》的情况,把各级干部的思想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上来,切实保证金融改革和整顿措施的落实。二是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三清一查”工作,即清理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清理非金融机构非法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清理各种非法集资活动,查处行政干预金融业务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三是严肃查处违反金融法规,扰乱金融秩序的案件。凡违反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监察机关在开展整顿金融秩序执法监察工作的同时,还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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