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优函[19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特等、一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20元。(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8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三红”生活补助,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元、30元、10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上述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三:“三红”生产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
财政部
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一:
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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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等级 │ 伤残性质 │ 现行标准 │ 提高标准 │ 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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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战 │ 3240 │ 300 │ 3540 │
│ 特等 ├──────┼──────┼──────┼──────┤
│ │ 因公 │ 3080 │ 300 │ 3380 │
├──────┼──────┼──────┼──────┼──────┤
│ │ 因战 │ 2460 │ 300 │ 2760 │
│ 一等 ├──────┼──────┼──────┼──────┤
│ │ 因公 │ 2330 │ 300 │ 2630 │
│ ├──────┼──────┼──────┼──────┤
│ │ 因病 │ 2200 │ 300 │ 2500 │
├──────┼──────┼──────┼──────┼──────┤
│ │ 因战 │ 1430 │ 120 │ 1550 │
│ ├──────┼──────┼──────┼──────┤
│ 二等甲级 │ 因公 │ 1320 │ 120 │ 1440 │
│ ├──────┼──────┼──────┼──────┤
│ │ 因病 │ 1230 │ 120 │ 1250 │
├──────┼──────┼──────┼──────┼──────┤
│ │ 因战 │ 960 │ 120 │ 1080 │
│ 二等乙级 ├──────┼──────┼──────┼──────┤
│ │ 因公 │ 880 │ 120 │ 1000 │
│ ├──────┼──────┼──────┼──────┤
│ │ 因病 │ 840 │ 120 │ 960 │
├──────┼──────┼──────┼──────┼──────┤
│ │ 因战 │ 628 │ 120 │ 748 │
│ 三等甲级 ├──────┼──────┼──────┼──────┤
│ │ 因公 │ 608 │ 120 │ 728 │
├──────┼──────┼──────┼──────┼──────┤
│ │ 因战 │ 526 │ 120 │ 646 │
│ 三等乙级 ├──────┼──────┼──────┼──────┤
│ │ 因公 │ 526 │ 120 │ 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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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1998年1月1日起)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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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 标 对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 病故军人家属 │
│ 住 准 象 │ │ │
│ 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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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 │ 68--73 │ 63--68 │
├──────────┼──────────────┼────────┤
│ 小城镇 │ 78--83 │ 7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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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中城市 │ 83--88 │ 7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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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 红军失散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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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0 │ 230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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