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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8年)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优函[19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特等、一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20元。(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8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三红”生活补助,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元、30元、10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上述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三:“三红”生产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
                               财政部
                           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一:
           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 伤残等级 │ 伤残性质 │ 现行标准  │ 提高标准 │  新标准  │
├──────┼──────┼──────┼──────┼──────┤
│      │ 因战   │ 3240   │  300   │ 3540   │
│ 特等   ├──────┼──────┼──────┼──────┤
│      │ 因公   │ 3080   │  300   │ 3380   │
├──────┼──────┼──────┼──────┼──────┤
│      │ 因战   │ 2460   │  300   │ 2760   │
│ 一等   ├──────┼──────┼──────┼──────┤
│      │ 因公   │ 2330   │  300   │ 2630   │
│      ├──────┼──────┼──────┼──────┤
│      │ 因病   │ 2200   │  300   │ 2500   │
├──────┼──────┼──────┼──────┼──────┤
│      │ 因战   │ 1430   │  120   │ 1550   │
│      ├──────┼──────┼──────┼──────┤
│ 二等甲级 │ 因公   │ 1320   │  120   │ 1440   │
│      ├──────┼──────┼──────┼──────┤
│      │ 因病   │ 1230   │  120   │ 1250   │
├──────┼──────┼──────┼──────┼──────┤
│      │ 因战   │ 960    │  120   │ 1080   │
│ 二等乙级 ├──────┼──────┼──────┼──────┤
│      │ 因公   │ 880    │  120   │ 1000   │
│      ├──────┼──────┼──────┼──────┤
│      │ 因病   │ 840    │  120   │ 960    │
├──────┼──────┼──────┼──────┼──────┤
│      │ 因战   │ 628    │  120   │ 748    │
│ 三等甲级 ├──────┼──────┼──────┼──────┤
│      │ 因公   │ 608    │  120   │ 728    │
├──────┼──────┼──────┼──────┼──────┤
│      │ 因战   │ 526    │  120   │ 646    │
│ 三等乙级 ├──────┼──────┼──────┼──────┤
│      │ 因公   │ 526    │  120   │ 646    │
└──────┴──────┴──────┴──────┴──────┘

附件二:
            “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1998年1月1日起)            单位:元/月
┌──────────┬──────────────┬────────┐
│ 居  标   对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 病故军人家属 │
│  住   准   象 │              │        │
│   地      │              │        │
├──────────┼──────────────┼────────┤
│  农村      │  68--73         │  63--68    │
├──────────┼──────────────┼────────┤
│  小城镇     │  78--83         │  73--78    │
├──────────┼──────────────┼────────┤
│  大中城市    │  83--88         │  78--83    │
└──────────┴──────────────┴────────┘

附件三:
             “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 红军失散人员 │
├────────────┼────────────┼────────┤
│   340        │    230       │    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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