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
县级市司法行政机关不具有“设区的市”司法
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权限的批复
(1998年3月10日 司复(1998)002号)
安徽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亳州市改变管辖后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
宪法》第
三十条的规定,区是与县并列的行政区域,只能在直辖市和较大的市设立。亳州作为县级市,其下设的“区”与《
宪法》第
三十条规定的“区”不是同一概念。而《
律师法》第
三十七条、第
四十四条、《
仲裁法》第
十条中规定的“设区的市”是指《宪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因此,亳州市作为县级市不享有《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和《仲裁法》第十条所规定的职权,不能成立律师协会,该市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享有对律师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利,该市也不能成立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