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不设区的市的司法行政部门不能对
律师实施行政处罚的批复
(1997年7月30日 司发函〔1997〕286号)
广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不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是否享有对律师的行政处罚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律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因此,没有设区的市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享有对律师的行政处罚权。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十九条明确规定: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不设区的市的司法行政部门是行政机关,不是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因此,省司法厅不能委托其对律师行使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