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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

  (17)注意发现、培养、宣传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树立在系统内和社会上有影响的先进典型,以榜样的力量激励干警弘扬正气,奋发向上。对在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成绩的,要给以表彰,对英雄模范和先进人物,要热情关心,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七、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促进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18)发挥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努力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要努力实现普法目标,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增强民主法制观念,使人们懂得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懂得与自己工作和生活有关的法律,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坚持把对青少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重点,在青少年中树立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方针指引下,充分发挥指导依法治理工作的职能,努力推进各地区、各部门的依法治理,促进各行各业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19)发挥法律服务作用,为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积极推进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社会上的贫者、弱者、残者提供法律帮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公平实施。
  (20)发挥法律保障作用,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大力加强监狱、劳教工作,认真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坚持依法治监(所)和从严治警,坚持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研究新时期罪犯和劳教人员的新情况、新特点,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的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努力提高改造质量,减少狱(所)内发案率,确保狱所稳定。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的良性循环。律师要积极参与刑事辩护、诉讼非诉讼活动,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乡镇、街道司法所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各种治安隐患和容易诱发社会矛盾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排查和治理,努力预防和调解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加强防范,标本兼治,促进基层稳定。积极参与广大城镇乡村的文明创建活动,倡导依法办事、互帮互谅的良好社会人际关系。要加强国际司法人权的合作与斗争,研究国际司法人权领域的新情况、新动向,广泛宣传中国在人权保护方面的新进展,回击西方某些反华势力的诬蔑和攻击,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声誉。
  (21)发挥法学教育作用,培育更多的跨世纪“四有”法律人才。法学教育工作要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需要,从实施“依法治国”和“科教兴国”的战略高度,向社会提供更多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形成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合理结构,努力培养一支跨世纪、高水平的法学教育师资队伍,在教育质量、规模和层次上有显著提高。要加强德育,切实改进政治理论课的内容,把教书同育人结合起来,把个人成才同国家前途、社会需要结合起来,树立和增强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责任感、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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