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
(1996年12月21日)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了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方针和重大措施,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司法行政系统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司法行政系统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
(1)发挥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作用,推进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法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起着教育、引导、规范、监督、惩戒和保障的作用,它既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司法行政工作涉及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环节,都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促进各项事业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运用法律顾问、代理和公证证明等法律手段,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调解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预防犯罪,维护基层安定团结;把罪犯和劳教人员教育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和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以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之人,都是司法行政系统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担负的重要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干警必须充分认清所肩负的历史责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职能作用,积极有效地为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2)几年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司法行政系统认真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培养高素质干警队伍为目标,进一步加强了精神文明建设。通过开展政治理论教育,干警的政治素质进一步增强,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局面,在全系统特别是在各级领导班子中正在逐步形成;通过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干警的道德水平进一步提高,爱岗、敬业、为民的良好风尚正在逐步树立;通过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干警的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离中央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在一部分干警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中,对精神文明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识不清,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少数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缺乏理想信念,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有所滋长;少数人法制观念淡薄,执法水平不高,不讲职业道德,违反职业纪律,不依法执业等。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视,切实予以解决和纠正。
(3)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共同理想、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是长期的任务。各级领导和广大干警对这种长期性、复杂性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常抓不懈,使全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走在社会的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