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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1996年--2000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失效]

  1.进一步加强对干警培训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要牢固树立教育培训工作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大教育培训资金投入,自觉把干警培训工作当作法制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为确保干警培训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司法部成立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小组,统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干警教育培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也应成立相应机构。教育培训工作要统筹协调、理顺关系、归口管理,政工部门着重负责培训规划的制订和政治理论、业务培训的实施,教育部门着重负责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的实施。
  2.扩大培训规模,加强基地建设。力争在五年内,建立起一整套与司法行政事业改革、发展相适应的高教、成教、职教三教统筹的办学机制。巩固、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院校和干训基地,充分发挥三级培训网络的作用,加快法学教育的改革,开拓新的培训渠道。按照全国法学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建设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学校和警察学校。依托部属普通高校,建立中国国际高级法律人才培训中心;大力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扩大法学类专业专科起点本科教育规模;在办好律师专业自考的同时,积极开拓监狱、劳教管理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面向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监狱、劳教干警开设高等法律专业证书教育。
  3.加强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努力提高教师专业理论素养和教学业务水平,保持一支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按照培训任务的分工和要求,由司法部组织编写适合司法行政系统干警培训需要的通用教材。此外,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和需要编写与此相配套的专业教材,但须经司法部审定。
  4.切实保证干警培训经费。根据国务院(95)4号文件精神,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计划部门的支持,确实保证干警培训经费的需要,并做到专款专用。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会经费中按照规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部分,也应当作为干训经费统筹使用。干训经费不足部分,可从单位改造业务经费、企业税后留利或财政包干结余中调剂解决。属于开发新产品、研究新技术培训经费可直接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经费可从收费留成中调剂解决。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专项基金。干警教育培训经费由教育培训部门掌握使用,不准挪作他用,有特殊情况时可以结转使用。
  5.建立健全干警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一是持证上岗制度。到2000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持业务培训合格证上岗。未取得合格证书者,限期半年内参加培训,培训期间停发岗位津贴、奖励工资和奖金,仍未合格者,调离原工作岗位。对新增干警必须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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