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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 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应当贯彻软件建设和硬件建设并重的原则。经济条件好的所,应同时抓紧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经济条件差的所,硬件一时难以改善的,可在软件上花力气、下功夫,逐步加大硬件建设的力度。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资金,以地方财力投入为主,以劳教所的自我积累,自我投入为主。
  第四十条 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是劳教事业跨世纪的奋斗目标。各项劳教业务工作都要围绕这一目标进行,应把正在开展的创办劳教工作特色,举办劳动教养学校和生活卫生达标升级等活动纳入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轨道。并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加强调查研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试点,以点代面,指导全局。

第四章 审核验收

  第四十一条 创建、评审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在司法部和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的领导下进行。部、省(区、市)两级分别成立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考核评审委员会,负责现代文明劳教所考核评审和命名,负责对考核评审中的重大问题作出解释,并负责对已命名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单位进行复查。
  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部、省(区、市)劳教局负责。
  第四十二条 考核评审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程序为:部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先由劳教所对照司法部颁布的标准自检自查,达到标准后提出申请,由省(区、市)司法厅(局)报司法部考核评审委员会复核、批准,司法部命名。省(区、市)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和现代化文明大、中队及授予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先进单位的,由省(区、市)司法厅(局)考核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批准、司法厅(局)命名,报司法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申报、评审和命名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二年。
  第四十四条 考核周期内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经营性亏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干警队伍中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以及劳教人员脱逃超过控制指标的场所,不得申报现代化文明劳教所。
  第四十五条 对命名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单位,颁发证书、奖牌,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对命名为部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单位,记集体一等功一次,对有功人员记个人一等功或二等功一次,并颁发奖金;被命名为省(区、市)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单位,记集体二等功一次,对有功人员记个人二等功或三等功一次,并颁发奖金。对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每二年复查一次,经复查不合格的单位,要及时进行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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