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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劳教所领导班子符合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要求,知识、年龄结构合理,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平均年龄在五十岁以下。做到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勤政廉洁。
  第三十二条 干警按照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的原则教育改造劳教人员,干警违纪率低于0.5%。制定岗位规范的工作标准,并有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干警实行着装、挂牌上岗,警容风纪严整,行为、语言规范。开展评比五好大队、个别教育能手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建立干警定期培训制度,60%以上的干警达到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干警实现一专多能,有一定数量的干警会讲普通话,会驾驶机动车,会操作微机,懂得初级外语等。干警按管教、政工、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不同专业合理配备。专业干警中要有本专业中、高级职称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大、中队干警的配备,不低于全所干警总数的60%,大、中队干警人数不低于本队劳教人数的8%。
  第三十五条 建立各项企业管理制度,产业、产品结构合理,有切关可行的新产品开发计划和技改方案,产品质量好。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伤死亡事故。
  第三十六条 企业经济效益好。主营业收入、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创利税及资产负债率等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系统内先进水平。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章 实施步骤

  第三十七条 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应立足国情,从实际出发,根据每个劳教所的工作基础、设施条件、经济能力及干警素质等,制定本地区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统一规划,分期分批,逐步达标。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要艰苦奋斗,扎实工作,切不可弄虚作假、搞花架子,要务求实效。
  第三十八条 划分层次,循序渐进。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分为部级和省级两等。基本具备条件的单位可直接创建部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其它单位可先创建省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同时设置现代化文明大、中队和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先进单位两个等级。劳教所的大、中队达到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标准的,可命名为现代化文明大、中队。尚未达到标准的劳教所,在创建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可命名为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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