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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审批程序,实行定期放假回家制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的,可按相同时间折减教期)。实行所内外试工、试农、试学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劳教人员的“三试”、加减期、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提前解教、各种奖惩等执法活动,做到程序规范、公开制度、公开结果,接受干警及劳教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劳教人员举止行为礼貌,留统一发型,日常活动合乎生活准则,全面推行定置管理。建立民管会组织,做到民主推选、活动经常、协助有力。杜绝所王所霸。
  第二十四条 劳教人员的逃跑率低于0.5%,所内发案率低于1‰,非正常死亡率低于0.3‰。杜绝干警参与或纵容劳教人员殴打致死劳教人员等重大恶性责任事故。
  第二十五条 劳教所被评为生活卫生达标升级先进单位。劳教人员性病检查率达100%,治愈率达95%,所内毒瘾戒断率100%。考核期内没有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事故。
  第二十六条 照顾少数民族劳教人员的生活习惯。治疗戒断期内的吸毒劳教人员及女劳教人员、未满18周岁的少年教养人员,在生活、劳动上给予适当照顾。实行凭证就餐制,保证劳教人员吃饱、吃得卫生。劳教人员在生活服务站用替代现金办法购买生活用品。
  第二十七条 劳教人员每周劳动时间平均不超过40小时,杜绝超体力劳动,逐步实行与劳动效果和改造表现挂钩的适度工资制。
  第二十八条 设立政治、文化、技术教研室,师资队伍稳定,专兼职干警教师不少于劳教人数的5%。保证每周平均不少于15个课时的教育时间,坚持政治、法律、文化、技术、出入所等教育的课堂化教学。大、中队管教干警每月至少进行15人次的个别谈话教育,有谈话记载。
  第二十九条 建立社会帮教制度,有帮教条件的场所,与劳教人员原工作单位及所在地区、家庭签定帮教协议的落实率不低于70%。每年定期举行社会帮教活动。
  第三十条 劳教所办成优秀劳动教养学校;分类教育覆盖面达98%,政治教育合格率达95%,文化教育获证率达90%,职业技术教育获证率达90%。难改造人员转化率达90%以上,解教人员三年内重新违法犯罪率低于10%(吸毒劳教人员的复吸率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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