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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劳教所的医院或医务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检验、治疗设备,并建立劳教人员健康档案。
  第九条 设置家属会见室、劳教人员夫妻同居室、家属来所招待用房及配套设施。
  第十条 建立固定的教室,配备相应的教育设备,设置电教、文化宣传兼用的闭路电视系统,有必要的技术教育实习设施。
  第十一条 建立文化活动室并配备电视、乐器、棋类用品。图书阅览室有报刊杂志和一定数量的藏书。场所有小报、闭路电视、广播站及板报四种宣传媒体。有篮球场和进行队列训练及较大规模文体活动的场地。
  第十二条 设置干警休息娱乐场所,配备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有设施完备的干警食堂。干警住房逐年有所改善。
  第十三条 实现文书、档案、卡片及统计资料管理电脑化,并逐步达到与省局、部局联网。
  第十四条 所内设置程控电话或内部程控总机。建无线移动台,大、中队值班管教干警有手持通讯机,形成有效的通信指挥网络。
  第十五条 配备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警车、通讯指挥车、摩托车、生活用车、干警通勤车等交通工具。
  第十六条 大、中队管教干警配发必要的警戒具,所内重要公共活动区域及要害部位设电视监控。
  第十七条 建立适合保卫工作需要、训练有素的护卫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
  第十八条 劳教生产项目比较稳定、有必要的生产设备,产品适销对路。
  第十九条 生产现场管理有序,符合文明生产、安全生产的要求。物料定置合理,劳动保护和环保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节 软件建设

  第二十条 按照劳教人员罪错和改造表现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区别处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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