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1日 司发通[1996]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现将《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考核评审细则(试行)(略)
附件二、部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申报表(略)
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全面提高劳教所的建设水平和教育改造质量,实现把多数劳教所建设成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奋斗目标,根据劳动教养法规,结合劳教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是以比较先进的设施装备,完善的教育改造制度为基础,依法对劳教人员实施文明的教育挽救,具有较高教育改造质量的场所。
第三条 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必须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导下,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体现劳教工作特色,依法治所,从严治警,发展生产,推动劳教工作整体上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章 标准
第一节 硬件建设
第四条 按照军营式、校园式、花园式要求加强劳教所的建设。办公行政区、劳教人员生活教育区、生产区应当合理规划,分别设立。劳教所的隔离设施和大门应当安全、美观,会客室、会议室美观适用。场所绿化、美化面积达到35%。所区主要道路为柏油路或混凝土路。
第五条 大、中队设立干警值班室、心理治疗室(或谈话室)、办公室、保管室、民管会活动室、文化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及洗漱、淋浴等卫生设施。
第六条 劳教人员宿舍应当坚固、通风、明亮,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6至15人一个房间,一个一铺,配备物品柜。被褥、服装及其它生活用品统一规范。有必要的防寒防暑设施。
第七条 建立劳教人员食堂,配备完善的炊具和相应的炊事机具。有固定餐厅、固定餐桌椅、固定碗柜。农业单位和有条件的工业单位应自种、自养、自加工。劳教人员伙食费不低于财政部、司法部规定的实物标准。有劳教人员生活服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