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部属政法院校
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1996年1月28日 司发通〔1996〕019号)
为了适应法学博士生教育的发展,加快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法学博士生指导教师是负责指导培养法学博士生的教师,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其所从事的指导工作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工作岗位。
二、法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要有利于学科建设和调整学科结构,有利于发挥指导集体的作用,有利于培养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三、法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要坚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四、支持并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经过遴选成为法学博士生指导教师。
五、支持并鼓励部属政法院校联合培养法学博士生。
六、法学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下述条件:
1.为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责任。新增列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超过60岁。
2.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近五年来(至初选时止)科研成绩显著,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不少于两部,或不少于十万字,在国家一级刊物发表的论文不少于三篇,其学术水平居国内学科的前列,熟悉本领域研究工作的前沿情况,能独立提出及从事创造性的研究工作,并取得受国际上同行重视的成果;或有效高水平的重要技术成果、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正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必要的科研经费培养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