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教人员的职业培训,开设各种周期短、投资少、实用性强、见效快的综合职业培训班。有条件的劳动教养学校可与地方学校联合举办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三、对劳教人员进行文化教育的教材,可选用经国家教委审定、司法部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组织编写的文化教育课本;对劳教人员职业培训的教材,主要选用普通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有关教材,亦可自行编写部分补充教材。
四、劳教人员凡完成扫盲、小学或初中、高中教育课程或单科课程的,由劳动教养学校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单科结业证书。凡经过生产技术教育、职业培训并获得一定技术专长的劳教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凡经考核鉴定合格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或主管产业部门核准颁发《就业训练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技师合格证书》(证书上不表明获证者的劳教人员身份)。解教人员可凭上述合格证和技术等级证,向劳动部门进行就业登记。
五、对未成年劳教人员的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纳入九年义务教育规划。根据
《教育法》的规定,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家庭、学校等都应当配合劳动教养学校为未成年劳教人员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切实帮助劳动教养学校解决未成年劳教人员的文化教育、职业培训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六、劳动教养学校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
《教师法》和《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或者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符合教师资格过渡条件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办法》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取得都资格的教师,可以评聘教师职务,并履行相应的教师职责。取得教师职务的教师应享受相应的待遇(监狱系统的教师也按此规定执行)。
七、各地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劳动教养学校,切实加强师资队伍的培训工作。要对专职教师进行定期培训或组织进修,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劳动教养学校要重视并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稳定教师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