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 国家教委 劳动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教人员文化教育与职业培训的补充通知
(1996年8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教育委员会,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85年司法部、教育部、
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对劳改、劳教人员文化、技术教育的通知》((85)司发劳改字第255号)。十年来,劳教场所在教育、劳动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开展创办劳动教养学校工作,加强对劳教人员的政治、文化、职业培训,逐步实现了劳动教养学校教育的正规化、课堂化、制度化,为在我国基本实现扫除文盲的宏伟目标,向社会输送遵纪守法、有文化、有一技之长的劳动者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目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增加了对发展科教工作的资金投入,而且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
《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
《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管理工作。为了更好地落实科教兴国的战略目标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精神以及有关教育与劳动教养法规的规定,改善与加强对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除重申1985年三部联合通知精神继续有效外,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劳动教养学校所在地的教育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把劳教人员的文化教育、职业培训,列入本地区的教育和培训规划,在安排计划、组织有关会议、阅读文件、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开展教研活动、培训师资及教育设施、建设投资等方面,为劳动教养学校提供便利,帮助解决困难。
二、劳动教养学校对劳教人员的教育,应本着以“政治教育为核心,职业培训为重点,辅之以文化教育”的原则,对劳教人员的文化教育,以扫盲、小学教育为主。有条件的劳动教养学校可以开展初中和高中文化补习。申请举办高中文化补习校(班),须经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省或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鼓励劳教人员自学,并为他们参加社会举办的电大、函授、业大等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