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 民政部
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1996年10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民政厅(局):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老年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这对于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配合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切实将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纳入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日程,逐步建立起以法律援助专门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为主体,以委托或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为骨干的老年人法律援助网络。
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组织广大群众和法律工作者认真学习,深刻理解,让全体公民了解和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取得社会各界对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支持。
三、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应针对《
刑事诉讼法》、《
律师法》和《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密切协商,积极配合,采取必要的措施,指导法律服务机构承担起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使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就地、就近、及时地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