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
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财外字〔1997〕559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年来,国内情况发生了圈套变化,以分税制为主体的财税体制改革逐步确定,现行的有关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为进一步做好接待外宾工作,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了新的《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方、各部门应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移风易俗,积极推进礼宾接待方式的改革。在接待外宾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不得自行突破和改变。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规定的项目和超过开支标准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同时要视情节轻重,对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本规定中的外宾日常伙食费、宴请费开支标准是根据北京地区的物价情况制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标准的上、下30%幅度内浮动,确定本地区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如高于规定的标准及浮动幅度,需报财政部备案同意。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92〕财外字第278号)、《
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91〕财外字第78号)、《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88〕财外字第207号)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