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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附加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邮电附加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工字[1997]418号 财政部1997年12月9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电附加费(以下简称附加费)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发布的《邮电附加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财工字[1997]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附加费来源
  经营通信业务的企业在向用户收取邮电业务资费时收取的附加费,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扣除3%的水利建设基金后,作为附加费来源。
  第三条 附加费使用原则
  (一)附加费由各级邮电部门,包括省、地(市)、县(市)级邮电通信企业,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安排使用;
  (二)附加费应专项用于邮电通信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三)附加费应优先安排纳入国家发展规划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尽量保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好的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
  第四条 附加费使用范围
  (一)邮电通信机械及配套设备,包括交换机及配套设备、邮政机械设备、邮政运输设备、机房配套设备等的购置;
  (二)邮电通信管线,包括光缆、电缆、管道、用户线等的建造或改造;
  (三)邮电通信生产经营房屋、场地的购置、建造或改造;
  (四)与邮电通信建设有关的还本付息;
  (五)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与邮电通信建设有关的建设性支出。
  第五条 附加费预决算管理
  附加费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管局)财务部门,应与计划部门密切配合,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邮电附加费年度预算编制办法(试行)》(财工字[1997]88号)的规定,编制附加费年度收支预算报邮电部,由邮电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审批后的附加费预算由邮电部负责组织实施。邮电部对各省管局附加费年度收支预算的批复,应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事处)。
  年度终了45日内,各省管局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附加费决算编制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编制附加费年度决算报表报邮电部,由邮电部审核、汇总后,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审批。邮电部对各省管局附加费决算报表的批复,应抄送当地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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