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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预字〔1997〕288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管理,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七日

  附: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三、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四、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
  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六、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七、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八、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定的会计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

第二部分 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5        应收票据
       4      106        应收账款
       5      108        预付账款
       6      110        其他应收款
       7      115        材料
       8      116        产成品
       9      117        对外投资
       10     120        固定资产
       11     124        无形资产
  (二)负债类
       12     201        借入款项
       13     202        应付票据
       14     203        应付账款
       15     204        预收账款
       16     207        其他应付款
       17     208        应缴预算款
       18     209        应缴财政专户款
       19     210        应交税金
  (三)净资产类
       20     301        事业基金
       21     302        固定基金
       22     303        专用基金
       23     306        事业结余
       24     307        经营结余
       25     308        结余分配
  (四)收入类
       26     401        财政补助收入
       27     403        上级补助收入
       28     404        拨入专款
       29     405        事业收入
       30     409        经营收入
       31     412        附属单位缴款
       32     413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33     501        拨出经费
       34     502        拨出专款
       35     503        专款支出
       36     504        事业支出
       37     505        经营支出
       38     509        成本费用
       39     512        销售税金
       40     516        上缴上级支出
       41     517        对附属单位补助
       42     520        结转自筹基建

  二、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事业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现金收入业务较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单位,收款部门的收款员应将每天所收现金连同收款收据副联编制“现金收入日报表”,送会计部门的出纳员核收;或者将所收现金直接送存开户银行后,将收款收据副联、“现金收入日报表”和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一并交会计部门的会计员核收记账。
  4.有外币现金的事业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
  2.事业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银行存款数额。
  3.事业单位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以及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终时,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事业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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