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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七章 支出

  第四十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
  第四十一条 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是指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用国家基本建设资金或自筹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新建、扩建和改建形成的支出。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从事各项业务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正确予以归集;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标准和规定的比例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中进行合理分摊。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在实行内部成本核算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正确予以归集。

第八章 会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
  第四十六条 收入支出表是反映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的收支结余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收入支出表的项目,应当按收支的构成和结余分配情况分项列示。
  收入支出表的附表主要有事业支出明细表和经营支出明细表。支出明细表的项目应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列示。在事业支出明细表中,对于用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的支出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列示。
  第四十七条 基建投资表是反映投入、借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及其使用情况的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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